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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时间:2022-12-09 来源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证券代码:603126      证券简称:中材节能      公告编号:2015-008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中材节能)于20153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》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》(2014年修订)等有关规定,并结合公司拟订的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实际需要,拟对《公司章程》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拟对《公司章程》第六条、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七十八条、第八十条、第九十一条内容进行修订,具体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公司章程条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7,000,000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0,500,000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为便于阅读,请详见下文单独列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条 为便于阅读,请详见下文单独列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407,000,000股,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10,500,000股,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,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,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事会、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十八条  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,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(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%(不含)股份的股东)利益的重大事项时,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。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,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董事会、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。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。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5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、有效的前提下,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,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,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条  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、有效的前提下,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,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,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6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一条 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,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:同意、反对或弃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填、错填、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、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,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一条 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,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:同意、反对或弃权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,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填、错填、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、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,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“弃权”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: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,公司股本总额为327,000,000股,各发起人名称、认购的股份数、持股比例、出资方式为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起人名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认购股份(股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股比例(%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资方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54,5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77.8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青海宁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6,784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08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6,0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8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通高胜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,0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22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5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材(天津)重型机械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,14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0.35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6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刘益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5,976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.89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7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冯桂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5,0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.59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8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全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4,0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.28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9

                      裴仁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6,0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8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曾晓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3,6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1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327,0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.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-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修订为: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,公司股本总额为327,000,000股,各发起人名称、认购的股份数、持股比例、出资方式为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起人名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认购股份(股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持股比例(%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资方式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54,5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77.8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青海宁达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6,784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08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国建易创投资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6,0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8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通高胜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,0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22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5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材(天津)重型机械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,14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0.35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6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刘益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5,976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.89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7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冯桂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5,0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.59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8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全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4,0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4.28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9

                      裴仁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6,0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83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曾晓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3,6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1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净资产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327,000,0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.0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-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于2014年7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,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,000.00万股,20147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,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407,000,000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416日,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,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407,000,000股为基数,每10股送红股3股,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股,每股面值1元,合计增加股本 203,500,000股。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,公司总股本为610,500,000股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除上述内容修订外,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。其中对第六条、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的修订是基于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并实施的情况,按法律法规须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,如2014年度股东大会未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或有调整,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做相应修订,不再另行履行程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》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此公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5年3月26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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